美国星源公司及旗下的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侵权一案,200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共同赔偿两名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两名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星巴克”为字号,该公司下属的南京路分公司经营的咖啡馆内,灯箱、菜单、发票、名片等物品上均使用与“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原告的“STARBUCKS”等商标均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早于原告“星巴克”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被告享有在先权利;况且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并未突出使用“星巴克”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STARBUCKS”、“星巴克”商标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认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遂作出上述判决。(林中明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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